办理醉驾案件程序性规定梳理

2023-07-18 19:12:34 陈刘杰 1540


陈刘杰 2023年7月

一、鉴定标准的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总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血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文号为GB19522-2010文件中前言部分规定:本标准的第4章、5.2、5.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而5.3.2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

GA/T105-2009行业规范在201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废止44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已经被废止,那么是不是现在对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是不是只能适用GA/T842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2018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的要求,采用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

根据以上发布的文件说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的方法现在有两个,分别是采用GA/T1073或者GA/T842,根据律师办理醉驾案件的经验,目前公安机关对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基本上都使用GA/T1073的方法。

而对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步骤。分别为查处、抽血、标本保存、含量鉴定。

二、查处涉及的规范文件

(一)全程监控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二)呼气检测

本文中暂不对呼气检测公安机关的规范进行深度分析,但笔者提示可以从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规定中分析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中具体查处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抽血前公安机关的具体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三、抽血检测

(一)采血规范

根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20190501)》中的规定:

2.1 活体血液提取

2.1.1 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2.1.2 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2.1.3 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 A。

2.1.4 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1.5 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二)抗凝管的规范使用

根据《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真空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绿色、红色、粉红色、桔黄色等颜色,其中浅绿色管内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俗称抗凝管,是酒驾案中最常用的采血管。桔黄色管内含有凝血酶,俗称促凝管。如果错误的使用了促凝管密封,将使血液发生凝固,致使血样中固相增加,液相减少,导致促凝管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比抗凝管高。

根据实践操作不同颜色的抗凝管中所含抗凝剂不同,其用途和使用方法也不一样,并且在抽血以后调到要晕的次数也不相同,抽血时使用不同颜色的抗凝管所做实验得出的数据也不尽相同。因为酒驾抽血检查法律规定是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的,因此再版此类案件中一定要仔细观察视频中抽血使用的抗凝管的头盖颜色。

12.jpg

四、样本的保存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20190501)》中的规定:

2.1.6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2.3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五、关于鉴定的常见问题

(一)鉴定机构的资质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条: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二)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十九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当查看鉴定事项确认书,和对手里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明确鉴定任务和鉴定方法,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鉴定文书的形式问题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